我國的普法知識教育真的是在何時候都不能夠有所松懈的,因為有很多人對于我國的刑法當中規定的一些最基本的刑事裁決的措施的了解程度都很有限。比如說有人只知道刑法當中規定的有緩刑,但是對于爭取到緩刑的人大家卻根本就不了解在我國被判處緩刑需要坐牢嗎?
一、在我國被判處緩刑需要坐牢嗎?
不要坐牢.
緩刑,不是刑罰的種類,只是刑罰執行的一種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判斷一個犯罪人能否使用緩刑,需要根據刑法典的規定。我國《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對緩刑適用的對象和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 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里的3年以下并非指法定刑,即法條規定的刑罰,而是指法院實際宣告的刑罰。
2、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這是因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和累犯的社會危害性大,主觀惡性深,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重蹈覆轍。
3、 除上述兩種類型外的一般犯罪分子,如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適用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對未成年人以及弱勢群體的保護,只要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不滿18周歲、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二、被判緩刑要注意什么?
① 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于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行法定原則。
②對被告人暫不處于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于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③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并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④考察監管程序規范。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范的程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采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
一般來說被判處緩刑以后的這些犯人是根本就不需要坐牢的,緩刑就是屬于一種特殊的監外執行。但是也并不是說只要有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這些犯罪嫌疑人就都有可能會爭取到緩刑的,緩刑大都是因為當事人屬于受到法律所保護的弱勢群體,而且犯罪情節不是特別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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