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是職業病公司不配合去做職業病鑒定怎么辦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第21條的規定,進行職業病診斷需提交以下材料: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查結果、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相關的個人劑量檢測檔案等。由于上述資料有些是用人單位掌握的,職工個人無法提供,所以該辦法第24條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的本辦法第21條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10日內如實提供。”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職工進行職業病診斷時,公司拒絕出具相關診斷資料,那么接受職工申請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督促和調查。同時,職工也可自行向安監部門舉報投訴。此外,職工進行職業病診斷和鑒定的費用,依法應由公司來承擔。
二、職業病鑒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提供的材料包括:鑒定申請書;職業病診斷病歷記錄,診斷證明書;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審查。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的申請后,要對其提供的與鑒定有關的資料進行審核,看有關材料是否齊備、有效。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對材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全的,通知當事人補充。必要時由第三方對患者進行體檢或提取相關現場證據。當事人應當按照鑒定委員會的要求,予以配合。
3、組織鑒定。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抽取專家,組成職業病鑒 定委員會,鑒定委員會通過審閱鑒定資料,綜合分析,作出鑒定結論。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予以注明。
4、出具鑒定書。鑒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被鑒定人的職業接觸史;作業場所監測數據和有關檢查資料等一般情況;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的主要爭議以及鑒定結論和鑒定時間。鑒定書必須由所有參加鑒定的成共同簽署,并加蓋鑒定委員會公章。
作為高風險工作,工作單位有義務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如果勞動者需要去醫院檢查是否患有職業病的話,公司必須提供相關資料,并且做出一定的配合,來保障員工做到的檢查是正確的,并且如果員工患有職業病之后,工作單位應該全力配合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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