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時,一般都會根據犯罪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來確定了。不過,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一般都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那么,實踐中要如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呢?如果犯罪主體是精神病人,對于精神病人犯罪怎么處罰呢?對于這些問題的具體內容,下文中將詳細為您展開介紹。
一、如何處罰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也就是不滿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刑法》規定: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指的從輕是在法定刑的下限處刑;這里指的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次,如應判五年以上的,實判在五年以下處罰。
2、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這里指的“必要的時候”,是指家中無人管教或者家長、其他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眾、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政府收容教養的時候,政府從社會保護的角度出發,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指出“對司法實踐中出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綁架人質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依據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精神病人犯罪怎么處罰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生活中,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并不少見。有很多犯罪案例中,罪犯家屬都會要求給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鑒定,以期能夠減輕犯罪嫌疑人可能要遭受的刑罰處罰。如果您有親屬涉嫌犯罪,并打算為其做精神鑒定時,建議您事先咨詢一下刑事辯護方面的專家律師的意見,因刑事犯罪精神鑒定涉及到的程序都非常專業化,稍不注意將會給您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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