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勞動者因工受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受傷員工可以享有工傷保險待遇。不過享受待遇前提需要進行工傷認定,根據鑒定結果享受不同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現實生活中也存在不服鑒定結果的,那么省工傷鑒定不服怎么辦?
一、對省級工傷鑒定不服怎么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只能按該鑒定的結論給予工傷待遇。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1)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正確的做法應該是通過由下而上的復查程序,以保障鑒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職工對市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省級勞動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省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2)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結論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一是行政復議辦法明確規定,這種情況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因此也自然不能進行行政訴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公布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發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見第5條)。這就是說,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二是從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和工作性質來看,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傷殘等級鑒定工作是根據國家評殘標準進行的,勞動鑒定委員會是當地政府協調勞動、衛生和工會等部門互相配合、支持這項事業的虛設機構,勞動鑒定辦公室的工作是具體組織落實。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是醫學專家組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情作出的技術性結論,它在很大程度上屬于技術性和事業性的工作,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我們知道工傷鑒定一般由下往上,如果不服市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可以申請省級認定,省級認定的結果為最終結果,因此保險待遇以省級的最終結果進行確定。換句話說,省級鑒定結果為最終結論。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什么材料,有什么時間限制?
怎樣確定職工工傷鑒定標準
2020工傷傷殘鑒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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