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是剝奪政治權利,那么肯定就是要剝奪罪犯一定范圍內的政治權利才行,不過也僅限于法律中規定的被剝奪的政治權利。那到底我國剝奪政治權利包括了哪些權利呢?而具體對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方式又是哪些?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
根據刑法第54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下列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二、剝奪政治權利適用方式是什么
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現分述如下:
1、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適用。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199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剝奪政治權利的獨立適用。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于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對象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條文,主要包括某些濫用公民自由、民主權利和瀆職的罪犯。
對于被判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要具體區分此時是否是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終身,通常情況下只有那些被判無期徒刑、死刑的罪犯才會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余的罪犯無論是怎樣量刑的,其實被剝奪政治權利都是有一定期限的。至于我國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哪些,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什么情況下剝奪政治權利可以獨立適用
怎么計算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具體方法有哪些
剝奪政治權利的范圍有哪些,對象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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