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在受傷之后,一般都不會愿意自己支付醫療費等,且對于那些在職期間,已經繳納了社保的職員,希望可以受領工傷保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此時民事主體必須先提出工傷鑒定規定請求,我國的工傷鑒定屬于哪個部門?
一、工傷鑒定屬于哪個部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由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在現階段,各地統籌地區不是按統一的行政級別設置的,而是根據具體情況設定的。這一點必須明確。根據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如自治州、地區行署等地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確定。需說明的是,直轄市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但其不承擔工傷認定的具體事項。為此,《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3款規定,應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的工傷認定,按照屬地原則由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
從性質上講,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有關個人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樣規定有利于保護工傷職工和所在企業的利益。
二、哪些人可以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 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 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 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 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是由各地的勞動保障機構,或者是人力資源部門受理的,由于鑒定的結果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故而對于向其他單位提出的鑒定的請求,即使被受理,并且已經得到了結果的請求,也依舊不具有司法效力。
工傷鑒定費用誰出
工傷鑒定程序怎樣走,有哪些流程?
個人工傷鑒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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