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雖然構成累犯的要被從重處罰,但案件尚在偵查階段的時候,構成累犯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累犯是否可以假釋
按照法律規定累犯不得假釋。
從起訴意見書、起訴書和判決書的文字表述上來看,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故意之罪,前罪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都認定為累犯。乍一看,這樣的認定并沒有錯誤的地方,細分析,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累犯屬于一種審查性的量刑意見,不能說其錯誤,但判決書在認定累犯的表述上卻存在程序不合法、量刑不適當的嫌疑。
因為審判機關具有特定的定罪量刑權,在沒有對被告人所犯的后罪進行量刑的前提下就認定被告人構成累犯,這樣的判決,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也容易在實體的處理結果上出現輕罪重判。
我國新《刑法》65和66條分別對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進行了規定,較之以前關于累犯制度的規定有了很大進步。但我國目前的累犯制度仍然存在不足,我們應采取措施對之加以完善。
我國現行的97新《刑法》第一編(總則)的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的第二節對累犯制度進行了規定。該節共兩條,分別規定的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累犯制度從各國刑事立法實踐看,可概括為三種:即一般累犯制度、特殊累犯制度和混合累犯制度。修訂后的我國《刑法》采用的是混合累犯制度,即在刑法中既規定了一般累犯制度,又規定了特殊累犯制度,且對一般累犯制度和特殊累犯制度的構成條件和處罰等均作出了明文的規定。
二、累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嗎
累犯制度是一種刑罰制度,因而,探詢累犯制度的理論基礎,必然涉及到人類歷史上關于刑罰的各種理論。下文將沿著人類歷史上刑罰進化的軌跡,探討累犯制度的理論基礎。
被取保候審仍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賠償問題還沒解決的話,可以要求法院嚴懲。
從哲學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設立的現實基礎。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項人類社會制度一樣,不是憑空創造的,而是人類基于一定需要對客觀現象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觀見之于主觀活動的結果。累犯制度,也是人類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現象作斗爭的需要)對重新犯罪現象的主觀認識在法律上的反映。這種認識,是已存在客觀現象為前提的。沒有重新犯罪現象這種客觀的存在,對重新犯罪的主觀認識就無從說起,人類也不可能產生同重新犯罪現象作斗爭的需要。
累犯制度,顧名思義,是以累犯為規制對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屬于重新犯罪。沒有重新犯罪現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規制的對象。累犯制度,以控制、減少累犯為目標。重新犯罪現象不存在,累犯制度也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重新犯罪現象既是累犯制度的對象,又是累犯制度的意義所在。沒有重新犯罪現象,累犯制度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累犯制度的現實基礎是一定重新犯罪現象的存在。
綜上所述,累犯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在通過以上內容的介紹之后,我們知道了累犯是不可以假釋的,也不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我們應注意的是,對于累犯,刑法規定,應當從重處罰,且不適用緩刑。但構成累犯的在服刑期間也是可以為自己爭取減刑的機會。
盜竊罪累犯最少判幾年,盜竊罪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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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取保候審可以嗎,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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