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緩刑多久的問題,其實也就是指緩刑的考驗期是多久。畢竟要順利的度過了緩刑的考驗期之后,那么才不用執行原判刑罰。那究竟實踐中應該要怎么確定緩刑的考驗期呢?而法律中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屆滿之后又該怎么辦?下文是對這兩個問題作出的詳細解答,請閱讀了解。
一、什么時候可以適用緩刑
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行,因此,緩刑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后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2、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于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二、緩刑多久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緩刑考驗期滿怎么辦?
被宣告緩刑并不意味著可以無條件地回歸自由,相反,緩刑的設置實質上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刑罰。基于此,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設置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認真遵守一定的規范,并積極參與社區矯正,方能最終獲得好的結果。具體來說,根據我國《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后有三種情況:
1、 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機關予以公開宣告;
2、 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 在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才能知道罪犯在哪段時間內需要認真遵守相關規定。而法官在確定緩刑的考驗期是需要結合所判的主刑和具體的刑期進行,其中要求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低不能低于2個月,而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則不能低于1年。
管制可以適用緩刑嗎?
盜竊罪緩刑條件有哪些
累犯是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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