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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法律上關于工傷的規定非常細致,包括工傷鑒定的標準,工傷的賠償和工傷的鑒定等,但很多人并不知道工傷鑒定主要看什么時候,即在工傷在醫院出院后,什么時候去做工傷鑒定最合適。今天我們就來看看關于工傷鑒定的時間,法律上是怎么規定的。
工傷鑒定主要看什么時候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工傷鑒定的條件是: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和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工傷鑒定。
2、工傷鑒定沒有具體的時間要求,只要你之前申請了工傷認定的,工傷鑒定一般都會受理,當然也不能拖太長時間,以至于都無法鑒定出傷情是否因為此次工傷導致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1、工傷鑒定的條件是: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和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工傷鑒定。
2、工傷鑒定沒有具體的時間要求,只要你之前申請了工傷認定的,工傷鑒定一般都會受理,當然也不能拖太長時間,以至于都無法鑒定出傷情是否因為此次工傷導致的。
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是:
主體及相互間關系不同。工傷發生在勞動關系中,也就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帶有行政屬性。
確定待遇的依據不同。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條例和地方行政法規確定。公傷待遇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能否參加工傷保險待遇不同。工傷可參加工傷保險,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公傷不可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是享受相關的公傷待遇。
待遇支付主體不同。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公傷待遇由所在單位支付。
爭議解決途徑不同。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對單位公傷待遇有異議的,只能先通過人事爭議仲裁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上面不止提到了工傷鑒定主要看什么時候,還提到了工傷與公傷的區別,有興趣的可以看看。然后關于出院之后多久去做工傷鑒定這個問題,可以看出一般30天內就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工傷鑒定,但是若有特殊情況,可以提出申請延長日期。
2020最新工傷鑒定標準
工傷鑒定標準十級賠償2020
申請工傷鑒定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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