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被告和原告都會請代理律師來為自己辯解,畢竟有了律師的加入,對自己官司的把握能夠更高一點,但是在量刑后存在證據有疑問的就需要寫一份辯護詞,那么量刑證據存疑辯護詞怎么寫呢?小編為您解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量刑證據存疑辯護詞怎么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關于量刑證據存疑辯護詞的規定,旨在改革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充分發揮審判尤其是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作用,切實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
改革意見共21條,圍繞冤假錯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錯誤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關鍵性訴訟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實處,偵查、起訴、審判等職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等問題,有針對性地從貫徹證據裁判要求、規范偵查取證、完善公訴機制、發揮庭審關鍵作用、尊重和保障辯護權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等方面提出改革舉措。
意見強調,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意見強調,要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意見明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意見還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等。
“這項改革體現了現代刑事司法規律的內在要求,明確了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展方向?!敝袊ù髮W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說,積極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能在優化刑事司法職權配置、完善刑事訴訟程序、落實證據裁判原則、轉變刑事庭審方式、發揮辯護實質作用等方面實現全方位提升,不斷夯實防范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因此只要如實書寫辯護詞即可。
按照相關規定,如實的詢問場所犯罪嫌疑人對案件進一步的調查,可以對案件中的證據存在合理的懷疑,而這也會作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方式,如有需要的可以咨詢閱讀上文按照自己的需求整理。
尋釁滋事罪辯護詞
非法拘禁罪無罪辯護詞
搶劫罪從犯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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