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的過程當中,用人單位和員工本人其實都是十分忌諱工傷這樣的事情的。員工雖然說在工傷以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賠償金,但是畢竟會耽誤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有些時候甚至還需要不斷的進行工傷鑒定。其中有一些職工對于工傷鑒定重新鑒定的相關規定不是特別的清楚。
一、工傷鑒定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8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重新鑒定:
(一)享受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的人員距前次鑒定一年以后,傷情變化時,可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經辦機構也可每兩年提出安排復鑒一次,以便隨傷殘情況變化調整待遇;
(二)被鑒定人或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疑義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鑒定結論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復鑒。省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傷殘等級重新評定后除一次性補助以外其他待遇相應調整。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構
勞動能力鑒定的內容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鑒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鑒定,這兩部分合在一起稱為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機構分為兩級:
第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確有必要,鑒定委 員會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如果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為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不能再要求重新鑒定。
其實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當中是有規定的,工傷鑒定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如果說員工對于工傷鑒定的結果存在爭議的話,可以在拿到工傷鑒定結果書15天之內,向更高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說是在鑒定經過一年以后,傷情發生了反復,也可以要求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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