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死刑方式其實也就是指死刑的執行方式,在尚保留著死刑的國家里面,其實都是結合了本國的國情規定了一些具體的死刑執行方式的。那在我國,現在法律中規定的死刑執行方式都有哪些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我國的死刑方式都有哪些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游景點附近。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于采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采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采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死刑執行什么時候會出現變更?
死刑執行的變更包括停止執行死刑和暫停執行死刑兩種情況。
1、停止執行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211條、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41、342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立即報告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對于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暫停執行死刑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暫停執行,報請核準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三、死刑核準按照什么程序進行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死刑方式主要就是兩種,即槍決和注射。具體采用哪種方式來執行死刑,還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但同時法律中也規定了,對于犯罪的時候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絕對不能執行死刑的。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如何算
死刑犯有什么待遇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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