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滿足了條件的話,那此時就是可以獲得減刑機會的。雖然每次減刑原則上不能超過1年,但確實可以對罪犯進行多次減刑的。而減刑除了有條件限制外,同時也有流程規定。究竟減刑的流程具體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申請減刑要滿足哪些條件
1、減刑的對象是正處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罪犯。這一點是區分減刑與量刑制度的根本所在。同為立功表現,如果是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則可以作為一項量刑制度,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在執行階段有立功表現,則只能作為一項減刑的前提行為,從而引起減免刑罰的結果。
2、減刑針對的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之間的共同點,就是他們所判處的刑罰均是自由刑,而自由刑的輕重是以刑期的長短來確定的。如果有期限,則在此期限內予以減免,如果沒有期限,則通過法定程序裁定一個確定的刑期。
二、減刑的流程具體是怎樣的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核同意后,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后,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后,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并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制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6、減刑、假釋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為宣告,監所代為宣告應迅速及時。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但是實踐中監獄提請減刑的,減刑的流程也是很重要的內容。很多時候犯罪分子不太了解法律,沒有能力自己辦理申請手續。這種情況下可以通知家屬委托專業律師來幫助申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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