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缺乏對法律知識的了解,認為只要出現了死亡的結果,那么就一定是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其實,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的不同,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也不是一定構成故意殺人罪,還有可能構成其他犯罪。而從實際情況來看,一般怎么樣才構成故意殺人罪呢?律霸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怎么樣才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必須同時具備下面三個條件
1、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手段可以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可以利用工具,也可以是利用他人或動物。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殺死一個胎兒不構成殺人罪,而殺死一個嬰兒則構成,那么如何區分嬰兒與胎兒呢?理論上有“陣痛說”、“部分脫離母體說”、“完全脫離母體說”和“獨立呼吸說”,其中以“獨立呼吸說”最為客觀和實際,實踐中一般以助產醫師或產科醫生的鑒定為準;一個已經死亡的人也不能成為殺人罪的對象,關于死亡的標準理論上有“停止呼吸說”、“脈搏停止跳動說”和“心臟停止跳動說”,都各有自己的道理。但是人的死亡過程是一個復雜連續的過程,單獨看其中的一個點都難免有失偏頗,所以實踐中一般也是以醫生的鑒定結果為標準。
2、沒有法律的依據的非法行為,有合法依據的則不能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正當防衛中殺死不法侵害者、對死刑犯依法執行死刑等行為都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3、主觀上是故意,否則是意外事件,也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4、主體是年滿14周歲的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由于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所以不能成為故意殺人罪的主體,但是對于間歇精神病人,判斷其在犯罪的時候是否處于發病期間則相當困難。
以上四個特征必須同時具備,缺乏其中任何一個,都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二、特殊殺人案件如何正確認定
自殺案件的處理:
1、相約自殺。指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托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既由于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于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3、逼迫或誘騙他人自殺,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借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欲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并且其行為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本罪。
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愿望出于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于自殺者限于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于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本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犯罪,需要對比是否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此罪的構成要件內容,若四方面的要件都符合的話,才構成故意殺人罪。之后,才能根據《刑法》中的規定,結合實際的犯罪情節,對行為人作出處罰。
不作為故意殺人罪量刑
間接故意殺人罪要判多少年?
故意殺人罪民事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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