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滿足規定條件的情況下,罪犯在最后判刑的時候其實是可以爭取緩刑的,雖然適用緩刑可以暫時不用被關押,但此時法律中同時也規定了考驗期。那具體來說,緩刑的考驗期是怎么算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緩刑的考驗期是怎么算的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我國刑法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明確規定為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二、撤銷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就緩刑的考驗期來看,我國相關法律中也是作出了明確規定的。此時需要根據實際判的主刑的刑期才能確定。其中要是被判拘役的話,此時緩刑的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而要是被判有期徒刑的話,則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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