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與搶劫罪是存在很多相似之處的,而現實中也有很多人將這兩種犯罪弄混淆。其實關于這兩個犯罪,最明顯的不同之處就是量刑標準,很明顯搶奪罪的量刑要比搶劫罪的低。下面,就由律霸小編帶大家來看看法律對搶奪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的,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搶奪罪定罪處罰,在五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五萬元的,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重傷的,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或者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在三年六個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奪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三十萬元的,在十年六個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搶奪公私財物,導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百分之五十,并有本罪第2條第2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十年六個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重傷一人或者自殺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以上十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為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搶奪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
(1)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奪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在案發前自動歸還被害人財物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
6.被害人同時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的,被害人數的刑罰增加量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
7.已經依照本罪第1條第2款、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評價的定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不另行增加刑罰量。
8.需要說明的問題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諒解的;其他情節較微、危害不大的。
在對搶奪罪進行處罰時,需要結合具體的犯罪行為,同時參考搶奪所得的公私財物數額。雖然在搶奪的過程中也會有暴力行為,但往往是針對財物實施的,這也就是為什么搶奪罪量刑要比搶劫罪低的原因了。律霸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搶奪罪數額巨大標準是怎樣的
搶奪罪的數額標準有哪些
搶奪罪最多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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