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各地都曾發生過妨害國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行為,然而不同地區發生此類事件的具體情況不同,有的地方只是個別幾例,而有的地區則是經常發生。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就結合了法律的規定和當地的實情,對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詳細規定。下面我們一起看看長春關于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吧。
一、長春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1.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
(2)妨害公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因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而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二、妨害公務罪如何認定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于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
關于長春地區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律霸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能夠幫助你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實踐中,對妨害公務罪的認定是比較難的,不過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為大家帶來了相關內容,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在線律師進行具體了解。
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哪些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妨害公務罪的司法解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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