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復發治療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工傷復發治療相關規定是職工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經過醫療機構采取必要的診斷治療,包括病情檢查、確診、藥物治療、手術治療等醫療措施,確定工傷職工病情痊愈,可以終結醫療,終止停工留薪期,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傷殘等級后,或者正處于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工傷職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復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的規定,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本條例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規定的工傷待遇。即經過診斷治療的,可以按照第29條的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規定配置,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工傷復發如何確認?
工傷人員經鑒定機構鑒定后,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傷情復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鑒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鑒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對于工傷復發的職工來講,第一時間就是要先向有關部門與用人單位報告,然后接受相應的治療,同時享有一定的工傷待遇。
在當代社會,工作傷害是非常常見的,但是由于工作傷害導致的具體的一系列的治療費以及其他的賠償費用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斷的,比如有的傷害比較嚴重還會存在著后續的一些治療,這些費用依舊需要賠償。
工傷傷殘賠償協議書
最新五至十級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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