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拘留探視是否允許
治安行政、司法拘留,根據《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家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家屬不能探視,但是,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為,經看守所同意,可以轉交文書和傳達信息。
看守所里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審判之前是只能律師會見,家屬朋友均不能探望。家屬朋友可以寫信,但信件的內容全部要經過管他的管教檢查,所以要保證信件內容與案件無關才能寄到他手里。看守所可以寄東西也能收到,但寄的東西不能有金屬配件在上面,所送去的東西也不能有要有扣子、拉鏈、繩子之類的東西在上面,如果有,干警會剪掉再接收,有的甚至當場就會拒收。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本人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
二、看守所是偵查機關嗎?
現行看守所管理體制是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并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管轄。看守所是未決犯罪嫌疑人的審前羈押場所,其基本職能是保全刑事訴訟和預防再犯,行使和執行羈押權。
根據現代法治國家的通行慣例,看守所由獨立的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我國也正經歷由“公、檢、法流水作業”向現代“控、辯、審三角結構模式”轉變的改革期,看守所可能在近幾年劃歸司法局管理,將來應該是公安專司偵查,檢察院專司監督,法院專司審判。因此,看守所不屬于偵查機關行列。
實際上當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帶走,即是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他就會被關押在看守所內,具體哪個看守所隨后會有通知給家屬。拘留期間是警方調查取證的時刻,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時,家屬是不允許去探視的,只有委托律師可進行會見。簡單說這段時間可進行探視,但只有律師有資格。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是什么?
去看守所探監和伙食要收費嗎?
看守所會見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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