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制的期限是多久
管制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為輕刑的特點,又不失作為刑罰的必要懲罰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雖然比拘役長,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剝奪人身自由。從性質上講,管制仍輕于拘役。
二、管制的期限如何計算
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規定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為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屬于剝奪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對于經過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外出的罪犯,被許可外出的期間,應計入執行期,但超過許可的時間不計入執行期;對于未被批準而擅自離開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間,不得計入執行期??鄢膱绦衅?,由縣級公安機關在其法律文書上注明,并加蓋公章,通知本人,同時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原審判或批準機關。
三、管制如何執行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對于輕微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公安機關管束和公眾監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種刑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具體來說,就是縣或縣級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市所轄區、縣的公安分局。在司法實踐中,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可以指派所屬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是公安特派員以及有關單位的保衛組織,依靠治安保衛委員會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向管制犯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罪犯的犯罪事實,管制的起始日期,同時宣布管制犯在刑罰執行期間必須遵守刑法的規定。根據刑法第34條,這些規定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權利;
(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通常在對犯罪犯罪判處管制刑的時候,往往還會同時適用社區矯正,也就是說此時是結合社區教育,對犯罪分子進行改造。具體關于管制的刑期,《刑法》中規定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當然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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