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殉職在嚴格意義上來講,并非法律術語,其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職期間因公死亡。
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因公殉職與工傷的認定標準并不一致。因公殉職一般是由縣級以上單位的組織或人事部門批準和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審核同意。而工傷的認定需要嚴格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認定。
因公殉職能獲得的補償與工傷保險待遇也不同。對于被認定為工傷的,勞動者可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而對于因公殉職的補償,并沒有統一的法律予以規定,而是相關部門或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相關辦法、通知等方式予以進行發放補償。
如《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是: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計算。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一)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5%;(二)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發30%;(三)立一等功的,增發25%;(四)立二等功的,增發15%;(五)立三等功的,增發5%。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對于機關的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的,其遺屬可按照相關規定領取一次性撫恤金。
從各地的規定看,對因公殉職者家屬的“撫恤”也不完全一樣。以北京市人社局、民政局、財政局聯合發的《關于我市機關在職及離退休、退職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來看,規定因公犧牲人員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而對于病故人員的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基本退職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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