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具體的通知時間,要根據案件情況來定。
一般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如果有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的,要等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另外,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前進行拘傳的時間最長為二十四小時。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通知的時間為48小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第七十六條 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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