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中審檢批捕什么意思?
審查批捕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審查批示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犯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審查批捕是逮捕程序的中心環節。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提請批準逮捕書后,應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不批準逮捕或補充偵查決定。公安機關對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可以要求復議。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中,如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通知予以糾正。
二、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于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其實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拘留跟批捕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而公安機關在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的情況下,并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所以,審查批捕也是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前非常重要的一個步驟,但批捕并不是定罪的必要條件。
被檢察院批捕是抓人嗎?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還可能判刑么?
被看守所拘留多久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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