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傳喚需要什么條件?
需要配合調查就可以傳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是不可以不去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zhidao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1)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采取拘傳的方法。
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傳喚的目的在于便于司法程序的審理,特別是對于相關證據的搜集上,必須對訴訟案件的相關人員進行傳喚處理,相關情況必須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但涉及警察在進行傳喚時沒有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的,也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
強制傳喚有哪些規定
取保候審期間法院傳喚不去的話什么后果
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中秋節、國慶節超時加班違反勞動法嗎
2021-02-082020遺贈撫養協議怎么寫
2020-12-04共同居住與共同共有是一樣的嗎
2021-01-13想要離婚,有什么辦法可以申請離婚
2021-01-16怎樣才能要回購房的定金
2020-12-02遺產繼承份額轉賣是怎樣的
2021-02-06勞動關系轉移到異地保險怎么轉移
2020-12-01關于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
2020-11-26意外險和交通事故可否重復賠償
2021-01-17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
2020-12-24保險公司怎么評估房屋補償標準
2021-02-25土方車司機超分仍然上路釀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獲支持
2021-01-20三者險理賠以修理為前提嗎
2021-01-11我國保險網站有哪些類別
2021-01-12保險公司正式申請設立的程序是如何的
2021-01-16保險代理合同樣本
2021-03-05不服征地拆遷補償方案,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嗎
2020-12-11個人拆遷補償款是否屬于信息公開范圍
2020-12-13對拆遷補償方案有意見可以提嗎,不采納怎么辦
2021-03-19征地拆遷中,對于拆遷補償方案不滿意怎么辦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