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哪些情形不屬于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不屬于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或其供養親屬在享受工傷待遇期間,出現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①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如工亡職工的子女已長大成人參加工作等;
②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如工傷職工已經康復需要重新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③拒絕治療的;
④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二、工傷待遇與民事賠償是否能同時享受
因為第三人侵權認定為工傷的,可以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雙重享受,但工傷保險不能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其他情形,不能雙重享受。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并不會一直下去,如果具有《工傷保險條例》第42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那么就要停止享受。另外,如果職工是因為第三人侵權而受工傷的,那么可以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賠償雙重享受,但工傷保險不能享有工傷醫療待遇;其他情形,不能雙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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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波律師,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制日報個案采訪律師,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新聞傳媒集團法制進行時“名嘴說案”欄目特約嘉賓,牡丹江市東安區第九屆政協常委,民盟牡丹江市委法律顧問團副團長,被牡丹江市人社局聘為牡丹江市創業導師團成員,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工作經驗豐富,曾在牡丹江市晨報做法律答疑工作,并在黑龍江博大律師學院任教,連續兩年榮獲牡丹江市婦聯“巾幗維權志愿者”稱號。尤其在刑事辯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民事、經濟、刑事及行政等領域都有突出的應變能力表現,工作態度嚴謹,得到公檢法司及當事人的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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