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予批捕是不是代表無罪?
檢察院不予批捕的情況下,并不代表無罪,可以是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不需要對當事人進行批捕。逮捕只是強制措施的一種,我國刑法中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不批準逮捕并不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無罪釋放,而是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社會危險性等,適用合適的強制措施。
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
① 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偵查機關查獲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證據達不到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相互印證,也不能查證屬實,無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唯一結論,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如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有社會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規定不認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應負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上述四種情形,均屬于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⑧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④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沒有逮捕必要的,也應作出不批捕的決定。
司法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進行審查過程中也是需要收集相關的犯罪證據和犯罪材料的,如果在審理審查的過程中認為有必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書的,當在經過審查后認為當事人的犯罪事實比較充分或者當事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也是會批準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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