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批捕可以拘留多久?
1、檢察院不批捕就不會繼續拘留犯罪嫌疑人了,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刑訴法第90條規定 :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3、公安機關的拘留期限:
(1)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在這種情況下,羈押期限最長是14天。
(2)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這種情況下最長羈押期限是37日。
二、不予批捕的幾種情況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幾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
批捕和拘留之間的順序是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時間,加上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37天,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不批捕的決定以后,絕對不可能繼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拘這種強制性措施的。
被看守所拘留多久批捕?
如果法院批捕人要不要收監
刑事案件沒有批捕還可能判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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