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宣布逮捕的時限是多久?
檢察院批準逮捕作出決定后,基本都是馬上執行的,最多不會超過24小時。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時間受法律的嚴格規定,檢察院批準的決定作出,然后送達執行機關,剩下的執行時間就很少了,不抓緊執行就會造成超期羈押的。然后從檢察院批準當天起兩個月內必須起訴,最后案件移交給法院,法院安排時間開庭。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逮捕的條件。
依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的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合上面所說的,批捕后那么就會立即宣布進行逮捕,而且在時限之內必須要對案件進行宣布并且進行偵查 ,如果遇到案件的證據不齊全的話,那么就可以對案件進行退偵,只有證據所有齊全才能進行審判,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被檢察院批捕后會判實刑么
被檢察院批捕是抓人嗎?
檢察院批捕了多久會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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