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條件下檢察院能決定刑事拘留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法律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決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
二、檢察院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
(三)實施毀滅、偽造證據(jù),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
(四)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 報復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的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未經(jīng)批準,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
(二)經(jīng)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經(jīng)兩次傳訊不到案的;
(三)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未在二十四小時以內(nèi)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違反規(guī)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嚴重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
需要對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納保證金的,同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
在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均是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只不過這兩個機關在采取措施的時候,需要滿足的條件不太一樣。同時有關法律中規(guī)定,檢察院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拘留證是必須要出示的。通常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經(jīng)過部門負責人審核之后,再由檢察長決定是否拘留。
沒有立案能夠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嗎?
刑事拘留適用于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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