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經濟糾紛被法院批捕算是有前科嗎?
經濟糾紛被法院批捕不算是有前科,只有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刑的才是前科,留存案底
被批捕后不一定會判刑。批準逮捕是一種強制措施,最終的審判結果由法院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把批捕決定看成有罪判決書的群眾不在少數,一方面能說明人們都知道批捕這個決定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也顯示了有一部分群眾確實沒有很好的理解批捕的法律含義。不過,法院批捕后又判定無罪的,不僅沒有前科,還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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