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批捕案件辦理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 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并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 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二、批捕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程序也很簡單,基本上就是人民檢察院內部的審查批捕科部門決定的,對于是否批捕的這個決定存在著重大爭議的情況下,可以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批捕。一般的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沒有提請批捕之前,檢察院不會提前介入。
有案件是檢察院批捕抓人嗎?
不予批捕還追究刑事責任嗎?
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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