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是哪個部門批捕里?
逮捕是檢察院批準,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準權或者決定權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
二、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批準程序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
(2)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準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回執在3日以內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為了更好的審理案件同時也是會預防犯罪嫌疑人再次做出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公安機關在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時是可以申請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那么在逮捕時也是會有檢察機關在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證據進行審理,如果說認為證據不充分也是會由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的。
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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