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批捕是否可以撤回?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檢察機關作出逮捕決定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如果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相關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xù)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fā)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條件
刑訴法第79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嫌疑人被逮捕之后,如果發(fā)現有證據不足,或者是逮捕的程序有錯誤的情況下,或者是存在某些特殊的情況,比如嫌疑人懷孕了,或者是殘疾導致生活不能自理等情況的,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從偵查到批準逮捕是多長時間?
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么
監(jiān)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40平米房子可以抵押貸款嗎
2020-11-30兒童監(jiān)護權轉移的前提是什么
2021-01-13婚姻自由原則的內容
2021-01-18父母離婚,子女需要給付贍養(yǎng)費嗎
2021-01-09未簽訂借款合同發(fā)生糾紛要去哪里起訴
2021-01-01配偶不出面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2021-03-12消費者用POS機刷卡時需要注意什么
2021-02-06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政策有哪些
2021-01-15中介方沒有告知要擔責嗎
2021-02-12集資房轉讓需繳納什么費用
2020-11-16是否對其他單位承擔競業(yè)限制義務
2021-03-19用人單位招工能否收押金
2021-01-19勞動關系轉移知識
2021-03-11工費必須繳納嗎
2021-02-13實習證明范文模板
2021-01-15買兩份意外險,賠付是不是兩份都分別賠付
2021-01-15沒有考核被辭退按照勞動法補償嗎
2021-03-11意外傷害保險理賠程序是什么
2020-12-04超額投保出險后如何理賠
2021-01-07保險受益權的性質是什么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