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拘留二十四小時后會釋放嗎?
不一定會釋放,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拘留期限,是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特定的人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期間。按拘留的性質,可劃分為刑事拘留期限、司法拘留期限和行政拘留期限。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犯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時應立即釋放。
認為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延長1日至4日。人民檢察院應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3曰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依照中國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
二、拘留的程序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對其實行拘留。然后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注明。
拘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司法強制手段,對于拘留的當事人,公安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取證,并判定其犯罪事實,特別是對于在審查后發現符合批捕條件的,還需要進行批捕處理,并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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