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生活護理費是如何計算的
如果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至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二、認定工傷的七種法定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三、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五、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復中認為可認定為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08]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在工傷的認定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工作崗位因為突發疾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也可以視為工傷。再就是在搶險救災中因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了傷害以在軍隊服役過程中因傷致殘的這些都可以算是工傷。
煤礦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出差在外受傷屬于工傷嗎?
去哪個部門做工傷認定 發生工傷能用醫保報銷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中共黨員,北京盈科(泰州)律師事務所商事訴訟與仲裁法律事務部副主任律師,AFP國際金融理財師,國家高級秘書職稱,海口市作家協會會員,國際律師協會會員,10年多的銀行從業豐富經驗,具有法律、會計、保險、反洗錢等資格證書,銀行、金融、財稅業務經驗豐富。海南大學法學學士。為社會自然人和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的依法行政、合規經營、商事活動及項目運作提供法律服務。尤其擅長刑事辯護、擔任法律顧問、事故保險理賠、工程合同、債權債務糾紛、商務談判和商事仲裁、婚姻繼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房地產、知識產權、醫療損害賠償等糾紛處理。專注財稅、合同、風控、經濟業務。擅長訴訟方案策劃和訴訟技巧的運用,致力于縝密進取的態度服務每一位當事人。17888178896(微信同號)
2020年公司法司法解釋四(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2021-03-14高空拋物判多久
2021-01-06職工病退要求是什么
2020-12-30繼承權的喪失有哪些情形
2021-03-24商業銀行到境外借款是否需要批準
2021-01-08私房公用行不通
2020-11-25外資房地產開發的基本程序
2021-03-10事業單位可以進行勞務外包嗎
2021-02-13企業不執行勞動調解協議怎么辦
2021-03-21勞動爭議訴訟屬于行政訴訟嗎
2020-11-09被保險人家屬在不在保險所指“第三者”范疇內呢
2020-11-20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現狀及情況分析
2021-03-06酒后駕駛把車碰了保險公司賠嗎
2020-11-14保險人能直接賠償受害人嗎
2021-02-122020年保險公司訴訟費賠償費
2021-01-29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如何使用
2021-02-15保險公司的訴訟主體是什么
2021-03-17汽車沒買保險交警查到會怎樣處理
2021-02-26校方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是什么
2021-03-22當心!保險代理人的五句話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