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獄關押罪犯脫逃會以什么罪來進行處罰?
罪犯從監獄脫逃的,監獄應當即時將其抓獲,不能即時抓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監獄密切配合。對于脫逃罪犯抓獲后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實行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四十二條 監獄發現在押罪犯脫逃,應當即時將其抓獲,不能即時抓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追捕,監獄密切配合。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脫逃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內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范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勞改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捆綁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采取什么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脫逃的形式屬于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于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說的,罪犯脫逃就是屬于在判決了之后或者是在判決中而實放的逃跑行為,這種行為只要被構成必定就會承擔新的處罰,如果原來有罪的話,那么還要加重當事人的刑法,所以,在犯了罪之后就要懂得如何知錯,這樣才能減輕自己的行為。
私放在押人員罪和脫逃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構成脫逃罪的該如何處罰
最高法院脫逃罪追訴時效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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