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工會委員勞動合同協(xié)議書如何書寫?
需要在解除協(xié)議書中寫明當事人的信息以及解除的原因等內容。
____________ (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_______( 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經協(xié)商,雙方同意根據(jù)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按規(guī)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二、解除勞動合同三定律:
1、 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xié)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 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yè)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xié)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yè)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yè)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除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如果在工作期間,雙方出現(xiàn)了某些事由后,用人單位可以跟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協(xié)議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方式,那么在解除了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是需要繳納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會根據(jù)當事人前十二個月的平均作為計算基數(shù)。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怎樣解除勞動關系
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是怎樣的
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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