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報捕是否需要換押?
不需要,報捕后犯罪嫌疑人還是關押在原先的看守所的。因為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批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更換羈押場所的話,除非是刑事案件的工作,現在已經進入到了下一個階段,比如從偵查階段正式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以后,那犯罪嫌疑人現在被羈押的場所就應該是人民檢察院范圍內的看守所,這個階段進行換押是正常的。
刑訴法換押的規定有什么?
在我國換押證幾日內要送到看守所
刑事訴訟法換押時間延誤怎么辦?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加盟合同欺詐 合同可撤銷
2021-02-13水土保持行政許可依據和范圍有哪些
2020-11-10法律顧問費和代理費要分開收嗎
2020-12-19什么叫國家賠償
2021-01-11在何種情況下合伙人可以要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
2020-12-02什么時間可提出撤銷脅迫婚姻
2021-03-14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021-01-29房產證抵押貸款夫妻一方簽字能貸出來嗎
2021-01-20工亡賠償的勞動爭議是一裁終局嗎
2021-02-18對方虛假數據下簽的合同有效嗎
2021-01-10保全債權是如何保全的
2021-02-08校園霸凌到底該如何預防
2021-01-16一些基礎性的購房專業名詞
2021-02-22勞動糾紛訴訟權利
2020-12-13交通意外險何時不用理賠
2021-01-27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及承運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2020-12-10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險合同返還保險費案
2021-03-12人身保險合同解除有什么規定
2020-11-26法律對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的要求有哪些
2020-12-17辦照期間肇事,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