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第一次回去調查會不會批捕?
不批捕第一次回去調查后也不一定會被批捕,因為刑事案件未批捕后可能有兩種結果,一種是立即釋放,一種是繼續偵查,在繼續偵查的情形下還是有可能被移送檢察院再次申請批捕或者審查起訴的。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規定》第十六條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日期的計算,應當自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個月后對應日期的前一日止,無對應日期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截止日。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起始日應當與延長前偵查羈押期限的截止日連續計算。
第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在審查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中發現偵查機關(部門)的偵查活動存在違法情形的,應當向偵查機關(部門)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第十八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參照本規定辦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綜上所述,法律對于刑事起訴的案件都有一套有秩序的規定而不能隨便改變的,如果說檢察院反復調查還沒有一定的結果也被允許可以進行第二次的審查和批捕,但是這不能證明被批捕的人就是絕對會在第二次被逮捕的,也可能會經過審查后發現是無罪的。
批捕起訴證據審查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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