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住院及休養期間待遇需要發放嗎?
工傷住院及休養期間,用人單位也應當發放工資待遇,標準按照正常的工資待遇發放,一般不低于工資額的80%。工傷住院期間和出院休養期間的工資,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均由用人單位按受傷前的標準,按月支付的,休養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工資,沒有其它的補助的,法律依據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四)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傷事故導致需要醫療或者休養的,在工傷醫療期內,用人單位都必須按照相關的規定進行發放工資待遇,如果用人單位不發放相關規定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工傷醫療期結束后,如果勞動者無法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協商解決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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