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后補偵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二、相關規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處理;發現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并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逮捕,應當撤銷逮捕決定,通知公安機關立即釋放。
第二百六十三條
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本規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6.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后,應當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公安機關當掌握了犯罪分子的涉案證據后也是可以申請將其進行逮捕的,那么在逮捕拘留的過程中也是會對犯罪事實繼續進行偵查審理的,一般情況下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以及司法拘留三種類型,拘留最長的期限也是三十七天,如果超過拘留期限也是不能繼續拘留。
公安補充偵查的時間是多久?
退回補充偵查能否報捕嗎?
退回補充偵查后公安撤案合法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試用期辭退員工的方法和技巧
2020-11-29保險公司法律顧問費
2021-02-19債務人提供房產抵押有期限嗎
2021-02-18交通事故私了不成只有人證能起訴嗎
2021-03-26醉駕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嗎?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2020-12-13滯納金超過多久強制執行
2020-11-18學生猝死在宿舍內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28競業禁止法律規定是什么
2020-12-08武漢購房政策有什么
2020-12-07待崗期間經濟補償金標準
2020-12-16企業能辭退哪些員工
2020-12-21團體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責任
2020-11-19車上責任險怎樣投保
2021-02-03男友是否可以給女友投人身保險
2021-02-05保險理賠員駕車撞事主 車主趴車頭被甩開
2020-12-12廠房失火無保險怎么辦
2021-02-02車禍后保險賠償程序怎樣進行
2021-01-22保險代位追償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2021-03-21“車泡水”車險是否應該賠償
2021-01-09保險原則有哪些
202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