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被批捕后還要抓其他人嗎?
批捕之后案件還是在偵查階段,之后會到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后到法院開庭審理。在逃人員會被通緝的。
逮捕只是一個公安偵查階段的小程序。逮捕后就是長時間的羈押,等候公安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和法院審判,直到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從刑事拘留開始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通常需要5-6個月左右的時間。
二、具體規定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逮捕證一般是檢察機關批準發放的,那么在發放此項文書時也是需要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調查清楚后,是可以向當地的檢察機關提交批捕申請的,那么檢察機關在受理了批捕申請后也是會在七天內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如果駁回批捕申請也是要說明具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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