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證據不批捕的案件如何處理?
檢察院不批捕證據不足會將案件重新退回偵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
檢察機關對不批準逮捕決定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薄?a href='http://www.7756740.cn/susong/27.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于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并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后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日常生活當中檢察院對于具體的案件是有決定是否批準逮捕的權力的,有一些案件證據明顯不足,就會決定不予批準逮捕,當然會退回給公安機關來進行一個重新的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在這個階段必須要全力以赴重新認真的調查整個案件。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檢察院批捕了多久會抓人
檢察院不批捕是退回法制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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