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一定會判刑嗎?
被批捕后也不一定就會判刑,是不是被判刑是有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誰誰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采取的一種手段,但是在我國被逮捕后就失去了人生自由,被關押了起來,如果將來人有釋放了,認為不構成犯罪,那么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于是辦理了錯案,要追究責任的,所以被逮捕后一般情況下都是要被判刑的。建議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刑事案件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法庭同意當事人和辯護人的申請,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六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法律制度實際上是為偵辦刑事案件起到輔助的作用,但在整個偵辦過程當中沒有什么事情是絕對的,各種意想不到的事情都有可能會突然發生,現在為止,批捕后又判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不是沒有發生過,所以,批捕和判刑也不能說的太過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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