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獄地關押是不是屬于分類的?
我國的監獄對犯人,是實行分類關押的。監獄按照設計容量分為小型監獄、中型監獄、大型監獄;按照關押犯人的性別分為男犯監獄和女犯監獄;按照押犯午齡分為成年犯監獄和未成年犯監獄(稱為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照押犯勞動生產的主要方式分為工業型監獄和農業型監獄;按照押犯原判刑罰的輕重分為重刑犯監獄和輕刑犯監獄;同時還會設置有醫療功能的醫院型監獄;最重要的一個分級是,按照技術裝備、警力、安全防護設施等,分為低度戒備監獄、中度戒備監獄、高度戒備監獄。三類監獄關押的犯人類型是:
高度戒備監獄:主要關押被判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罪犯、累犯、慣犯,判刑兩次以上的罪犯或者其他有暴力、脫逃傾向等明顯人身危險性罪犯。
中度戒備監獄:主要關押刑期不滿15年的罪犯。
低度戒備監獄:主要關押人身危險性較低的罪犯。包括經分類調查認為適合在低度戒備監獄服刑的過失犯,刑期較短的偶犯、初犯。
二、我國監獄關押犯人的分類依據有:
1、性別(決定是男犯監獄還是女犯監獄);
2、年齡(決定是成年犯監獄還是未成年犯管教所);
3、身體健康狀況(決定是普通監獄/監區,還是醫院型監獄、傳染病監獄(區));
4、犯罪性質(決定是高度戒備監獄、中度戒備監獄還是低度戒備監獄)。
三、關押和羈押有什么區別?
關押是指禁閉起來,把囚犯們關押起來。
羈押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在終審判決前的暫時關押。
羈押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帶性后果。
羈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羈押期限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三階段的期限。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四、羈押的期限有多久?
(一)一般羈押期限
一般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之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關押一般是針地于在做出了不合法的事情之后所要關押的地方,關押的地方就會根據刑法的長短來進行處理,這也是為了方便執法人員在關押犯人的時候可以更好的進行管理,所以,每人案件的關押都是有法律依據的,一定要按照流程來。
監獄發現罪犯關押超期怎么辦?
不同級別監獄關押犯人的區別有什么?
監獄關押后可以探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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