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羈押期限如何計算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訴法第124條的規定,應自逮捕后的次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
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延長1個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按照刑訴法第126條在刑訴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訴第12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對犯罪嫌疑人可延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法第127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延長2個月;
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1款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訴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詳見上述)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刑訴第128條第2款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總之,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月。
二、超期羈押怎么辦
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采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并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案件立案之后,就會進入到偵查階段。而司法機關就會根據實際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例如刑事拘留,而情況比較嚴重的話,則可能直接對嫌疑人進行逮捕。而在逮捕之后對于偵查羈押的期限,《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一般是是不能超過2個月,這從逮捕之后的第二日開始起算。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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