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開庭審理時一定會量刑嗎?
批捕開庭審理時并不一定會量刑,從批捕到開庭最長需要一年左右,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
《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二、批捕后多長時間判刑
1、根據規定,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訴訟階段羈押期限備 注偵查階段拘留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十四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3、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為七日。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十四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逮捕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4四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
5、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審查起訴階段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二次為限,每次期限為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重新計算期限。
6、審判階段一審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后,重新計算期限。二審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被批捕的犯罪主體并不一定就會被開庭審理,并且也存在著即使是開庭審理也不一定會量刑的刑事案件。雖然這種概率是比較大低的,但是開庭審理刑事案件的當天,還是存在犯罪主體會被無罪釋放。并且檢察院只能在有證據的前提之下才會開庭審理案件。
檢察院批捕了多久會抓人
有案件是檢察院批捕抓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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