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押在看守所能保釋嗎?
被關押在看守所可以保釋,對于那些家里有錢的人來說,如果他們犯了事 ,一般都是直接選擇進行取保候審的,當然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是不允許進行取保候審的,那么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是社會危害性不大。
二、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取保候審,只要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就可以批準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后,都有可能會被關押在派出所,一般情況下,只有確定會被量刑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保釋。并且保釋是需要繳納一定的保釋金的,若是在保釋期間,該犯罪主體又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保釋金不會被退還,此時還會被再次關押。
保釋金可以退嗎?
取保候審的保釋金會退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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