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后請律師是否可以查閱卷宗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檢察院批捕的,案件仍屬于在偵查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在案件偵查期間,不能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只有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或移送法院審理后,辯護律師才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檢察院批捕的時效要求是多久?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上所述,一般來說,對于嚴重刑事案件嫌疑人,檢察院會盡快的做出批捕決定。在未審查起訴之前,案件都在偵辦過程中,這個時候,請律師是可以的,當然,律師要在自己權限范圍內開展工作。現在律師還不能查閱復印和案件相關的材料。
不予批捕是否等同于不予起訴
如果法院批捕人要不要收監
被檢察院批捕是抓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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