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權屬于公民的訴愿權內容嗎?
批捕權不屬于公民的訴愿權內容;
批捕權是國家司法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關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具有權威性作用和決定性影響,批捕權與審判職能相適應,并有助于實現程序正義,因而由審判機關行使批捕權具有重要意義。在刑事訴訟中承擔控訴職能的檢察機關不能享有批捕權,否則,不僅會打破作為現代訴訟程序核心機制的控、辯雙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該項司法權力成為失去制約的法外特權,導致刑事司法嚴重不公。
二、訴愿權的相關規定
《憲法》第41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些權利實際上不僅是公民受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公正對待時的保衛性權利,而且也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監督性權利。
批評權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錯誤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建議權,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是針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而后者是針對工作本身。我國公民可以通過新聞報刊、來信來訪、座談討論會等多種形式和途徑來行使這兩項權利。
申訴權是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裁判,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我國公民申訴權主要在下面兩種情況下行使:
第一,公民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時,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要求改正或者撤銷原決定;
第二,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當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至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申訴,要求前兩個單位改正或者撤銷原判決或裁定。
第三,公民在認為受到不公正對待后,有權向任何國家機關提出申訴。
我國于1999年4月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行政復議法》,以利于公民行政申訴權的保護。其他訴訟法則都規定了對公民申訴權的相應保護,主要是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等。第三種申訴是典型的申訴權形式,公民的這種申訴行為直接受到憲法的保護。
控告權是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
檢舉權是公民對于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
二者的共通之處,都在于是同違法失職行為作斗爭,區別在于:
第一,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檢舉人則不一定與事件有直接關系;
第二,控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對違法失職行為進行處理,檢舉則多為出于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訴愿權對于公民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訴愿權也會更大程度的來幫助自己的權益受到正當的待遇,而對于批捕權檢察院在實施的時候也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這樣才能更好的讓犯罪人員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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